枪杀女子高官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报请最高法核准

2017-02-28 16:33:08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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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太原2月28日电 2017年2月28日下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一审宣判,对赵黎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宣判后,赵黎平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二审庭审中出示、质证的部分新证据予以确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赵黎平持枪杀死被害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2368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非法持有枪支2支、子弹49发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非法存放雷管91枚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赵黎平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所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赵黎平犯有数罪,依法应予并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上诉人赵黎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

原标题:山西省高院二审宣判赵黎平案

早前报道:赵黎平涉多案被公诉 系首位亲手杀人的省部级官员

正义网北京2016年2月2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黎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赵黎平,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黎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钱款;违反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5年3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依法审查,3月25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赵黎平批准逮捕,同时对其是否涉嫌私藏枪支罪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

2015年7月3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赵黎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成为十八大后落马的第一百只“老虎”。

通报指出,经查,赵黎平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其中,受贿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问题涉嫌犯罪。此外,经公安机关侦查,赵黎平还涉嫌故意杀人罪。

新中国首位亲手杀人的省部级官员

2015年3月20日晚,28岁的女子李某被人枪杀后抛尸山野。涉嫌持枪杀人的,就是据称和李某“关系密切”的赵黎平。

省部级退休官员、前公安厅长赵黎平涉嫌杀人引发舆论关。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马明称,“3·20”案件是赵黎平蓄谋已久、精心策划实施的案件,对内蒙古公安机关形象产生了颠覆性的破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了解,赵黎平杀人后开车离开赤峰市,并在半路上抛尸。警方在其车中未发现尸体与作案工具。对于持枪杀人一事,赵“拒不承认”。(见习记者武海霞)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枪杀情人

另据新京报微信公众号“政事儿”2月14日报道,2016年11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认定被告人赵黎平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决定执行死刑。

赵黎平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内蒙古自治区十届政协副主席。

“政事儿”注意到,其被宣判后,人民日报刊发文章《杀人重罪就当依法严惩重判》,其中提到:他(赵黎平)有预谋作案,持枪追杀并在居民区开枪杀死被害人,抛尸时为泄愤又向被害人开枪射击,并用汽油焚尸灭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且拒不认罪,应依法严惩。

赵黎平简历:

赵黎平,男,汉族,1951年8月生,河北玉田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6年9月入党,1969年4月参加工作。现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1969.04-1971.12 吉林省科左中旗代力吉公社插队知青

1971.12-1972.06 吉林省哲里木盟通辽市教育印刷厂工人

1972.06-1979.07 吉林省哲里木盟公安处侦察员(其间:1978.05—1978.12公安部人民警察干校痕迹检验专业学习)

1979.07-1983.11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侦察员

1983.11-1984.12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副科长、公安处秘书科长

1984.12-1990.08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副处长(1982.09—1985.10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学习;1985.09—1986.01在内蒙古党校第一期政法短期培训班学习)

1990.08-1991.10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

1991.10-1992.07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处长

1992.07-1994.02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1994.02-2005.03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00.03正厅级)(其间:2002.07—2002.08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厅局长研修班学习)

2005.03-2007.02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厅长(2003.02-2005.07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7.02-2007.12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武警内蒙古总队第一政委

2007.12-2010.05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主席助理,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其间:2008.05—2008.08在中央党校科学发展观理论培训班学习);

2010.05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10.09副总警监)(其间:2011.09—2011.1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战略班学习)

2011.12.30 增补为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2012.02—2012.07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2012.07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据新华网)

责编:侯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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